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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本市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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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11:07: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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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管理委关于在本市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58号)精神,加快推进本市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应用,提高BIM技术应用水平,自201591日起,在本市工程建设和运营中开展BIM技术应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组织
  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推广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本市BIM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推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和特定区域管委会协同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试点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特定区域管委会应积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内BIM技术应用推广工作,鼓励所辖区域内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BIM技术应用试点。
  二、试点项目范围
  BIM技术应用试点的项目为本市拟建、在建或已交付运营的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工程规模一般为投资额为1亿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政府投资工程试点范围重点为医院、学校、文化、体育设施、保障性住房、交通基础设施、水利设施等项目复杂、管理协同要求高的工程。社会投资工程试点项目由申请单位自行确定。
  三、试点申请单位
  试点项目由一家负责实施的单位申请。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和运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均可作为申请单位。主要参与试点单位不超过5家,其他参与单位数量不限。
  四、试点项目分类和要求
  试点项目是指符合BIM技术应用内容和深度要求的项目。试点项目分为全生命期应用和阶段性应用。全生命期应用是指设计、施工、运营(可选)全生命期实施BIM技术应用。阶段性应用是指选择设计、施工或者运营中的一个阶段实施BIM技术应用。
  试点项目应实施《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南(2015版)》(沪建管〔2015336号,以下简称应用指南)中定义的相应阶段所列的应用项,应用深度应该符合应用指南要求,对市政基础设施等非房建工程,可按工程实际调整应用项和深度。鼓励试点单位在应用指南的基础上,增加应用项和深化应用内容。
  五、试点项目申请            
  (一)网上申请。申请单位通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BIM沪动栏目网上申请,填写申请表(具体详见附表1)和上传《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试点方案》。
  (二)试点项目推荐。政府投资工程应用试点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社会投资工程应用试点由上海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推广中心(以下简称“BIM推广中心)组织推荐。
  (三)试点项目审核和公示。经行业主管部门和BIM推广中心推荐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集体会审。会审通过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试点项目会审结果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BIM沪动栏目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四)试点项目确定。试点项目公示无异议后,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联席会议批准,并对社会公布。
  六、试点项目指导和验收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试点项目的进度或申请单位需求,组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BIM推广中心对试点项目进行指导。
  试点工作完成后,申请单位组织编制《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试点验收报告》和用户使用报告等资料,并网上提交验收申请(具体详见附表2)。《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试点验收报告》应包含试点实施基本情况、实施的具体方式和过程、试点达到的目标和效果、试点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BIM推广中心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验收结果报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完成试点项目名单并向申请单位和主要试点参与单位颁发《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试点证书》(以下简称试点证书)。
  七、试点成果推广
  试点项目验收通过后,申请单位可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炼形成具有可示范的管理模式和应用技术等成果,并对成果进行示范推广。
  八、试点项目鼓励措施
  (一)对批准纳入应用试点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可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单列BIM技术应用内容和经费,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应在批复中核定费用并明确列支科目;对已完成立项批复的工程,可按申请项目概算调整,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应在批复中核定该费用并明确列支科目。
  (二)符合软件产业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开展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营全生命期管理的试点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资金扶持。
  (三)试点证书可作为申请单位BIM技术应用能力的证明,可在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推广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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